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它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作为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轻刑,在刑法分则356个文中,有263个条文规定了拘役。
拘役适用的对象:
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拘役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拘役犯刑期由就近的公安机关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律师
“就近的公安机关”,是指县级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对于法院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远离监狱和劳动队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内执行;但在监狱,劳动队或看守所执行的,要实行分管分押。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