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由法院认为属于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不完全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的刑事处罚,是刑罚主刑中量刑最轻的一种。所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根据第39条之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刑法第38条、69条、41条之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律师
管制执行时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执行期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同时期满。管制期如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具有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
管制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宣布解除管制,并发给其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其公民的一切权利。
《刑法修正案八》最新规定:
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