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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

罚金是附加刑之一,属财产刑,由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所以罚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法院对犯罪判处罚金针对两种主体,四种方式,两种主体是:

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

犯罪分子个人。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可采用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方式之一。单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并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要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时判处罚金。

四种方式是:

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

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律师

关于罚金的数额,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限额罚金制,即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由法官依据犯罪情节予以判处。二是普通罚金制,也称限额罚金制,规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法官在数额幅度之内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应当判处的数额。三是倍比罚金制,即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数,然后以其一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至于采用何种倍数由法官自由裁量。

关于罚金的执行方式,共计五种:

一次缴纳,即要求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分期缴纳,即要求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法院强制其缴纳的;

方法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随时予以追缴;

减免缴纳,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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