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判处刑罚是宣告缓刑的先决条件,若犯罪人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就不能判处缓刑。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适用缓刑的主体上是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但不是累犯,同时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实行缓刑后,犯罪分子不再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并且犯罪情节比较轻,同时最好家庭有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的最新规定:律师
十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