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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累犯应当比照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同时刑法第74条、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一般累犯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过失犯罪一般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比如交通肇事罪就是一种过失犯罪。

第二,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反之也是如此,不能成立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法院最后判决的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三,累犯的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律师

特殊累犯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和一般累犯不同的,特殊累犯的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没有构成累犯的刑度限制和累犯的时间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最新规定:

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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