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犯罪行为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主动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的行为。
关于投案时间,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但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觉,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投案的;律师
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宙后主动交待自已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后还要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否则不能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