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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被教唆的人已经实施所教唆的罪,与教唆犯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教唆的对象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没有教唆犯的教唆,没有犯罪意图的他人就不会实施犯罪,因而对教唆犯一般应以主犯论处。律师

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被教唆人拒绝了被教唆人的教唆。

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实际上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

被教唆人当时答应实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但实际上实施了其他犯罪。

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的犯疑并非教唆者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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