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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对犯罪分子采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仅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同时也是防止犯罪分子滥用政治权利再次实施犯罪活动的防范措施。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我国刑法分则中,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共22条,主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四类。律师

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附加适用于以下三类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犯罪的犯罪分子。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里所谓应当,就是必须一律附加,所谓“可以”,是指可以附加,也可以不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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