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主要有以下三种适用方式:
(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量刑时,既可以对犯罪人附加适用,也可以不附加适用。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择一判处,且只能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及贪污贿赂罪。
没收财产有以下几个原则:
原则一:没收财产,不得没收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仅以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为限,包括犯罪人的现金、不动产、债权等在内全部个人所有的财产。
原则二:没收财产时,应严格区分其财产的所有权,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及他人存放在犯罪分子处的财产,所谓“属于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财产中,应当归家属所有的那部分财产。律师
原则三:没收财产时,应充分考虑为犯罪分子赡养的和为犯罪分子扶养、抚养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未成年人生活,为他们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据此规定,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没收一部,也可以没收全部。
原则四: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因生活、生产的需要而借入的正当债务,应当用犯罪人的财产归还,所以没收财产时,应充分清理犯罪人的债权。如在没收财产时尚未清偿或未完全清偿,犯罪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没收后,债权人可以申请用没收的犯罪人的财产清偿,人民法院在确认之后,应当在没收的犯罪人的财产中归还。
【法条链接】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有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有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以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没收多少,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但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