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在刑事案件中,对疑似精神病的案件相关人员进行鉴定,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特别是强奸案)是否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案件的定性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将不负刑事责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律师
沈洁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有时也遇到有的嫌疑人家属要求律师将不是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办成精神病人的,其实家属的心情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有非常严格的鉴定程序的,不可能蒙混过关。另外有的家属对间歇性精神病人,或者已愈的精神病人一味强调其病情,而不顾其作案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精神病鉴定结论分为六种情况:
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做出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不承担刑事责任。
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不承担刑事责任。
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虽患有精神疾病,但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