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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辩护――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

沈洁律师在代理一起机动车盗窃犯罪时,嫌疑人对前来会见的律师说:我是不是可以为自己辩护,如果我为自己找理由的话会不会认为我态度不好,被判的很重?

有不少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此也有同样的顾虑,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自行辩护权是法律规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也就是从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开始,都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它是一种亲自以言辞或书面的方式反驳刑事指控,为自己辩解的诉讼权利。

不过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并不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法律,对自己享有的辩护权没有很好的运用,自己在三个阶段中拥有哪些诉讼权利并不了解,出于一个人的本能和保护意识,他们往往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错误(部分案件是检察院的侦察机关)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些辩解,可以是无罪辩解,也可能是罪轻辩解,当然也有部分人为了争取交代态度好和自首放弃了辩解。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多数不请律师的被告人会放弃为自己辩解,目的止争取态度好得到轻判。

沈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然有这项权利,不应当放弃,而该充分运用这一权利,为自己辩护并不影响自首的构成和影响认罪态度,相反的一味承认也未必能够认定为自首。为自己的行为提出无罪、罪轻的实施依据,能够为自己在最终的判决中获得一个好的结果。沈律师指出自行辩护和抵赖是不同的,自行辩护不影响对犯罪行为自首的认定。律师

【自行辩护权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自己行使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陈述“无罪的辩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也规定了侦查人员询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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