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同时,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一) 国有公司
国有公司应当如何界定?按其公司资本构成结构的特点和资本的性质均可分为三类:一是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二是有部分为国有资本的公司;三是全部资本均为非国有资本的公司。其中第一类公司为国有公司;第三类为非国有公司,这都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是第二类公司,特别是国有资本参股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国有公司,或者参股在公司中所占比例达到多少,可以视为国有公司。
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4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下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上述两规范性文件均没有说明何种情况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国有公司,应当如何把握国有公司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65条第2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刑法及刑法理论上所使用的“国有公司”的概念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是并不存在的,所称的“国有公司”,实际上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也就是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二)国有企业
《注册类型的规定》第3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第7条各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应当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非公司制形式的经济组织。
(三)事业单位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2款规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的成立,必须是利用国有资产。从这一意义上说,事业单位应当都是国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