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本人自然有权提起民事索赔,但有的被害人本身是未成年人,或者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范围就需要扩展,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被害人本人。
被害人是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本网站律师认为这里的被害人要做出限制,就是被害人在世的,比如刑事犯罪中,被害人已经被绑架后杀害的,显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且被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二,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律师
被害人虽然已经死亡,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代表被告人的赔偿义务就可以免除,本网站提醒被害人的近亲属,他们其实可以提起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也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第一或第二继承人),他们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损失也牵涉到近亲属的继承利益,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挽回经济损失。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由于这些人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按照他们的智力状况和精神状况是没有能力参与诉讼的,所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常见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配偶和父母等。
第四,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第五,其他有权提前诉讼的人。比如取得代为权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