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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承担被害人的损失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当然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比如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方面的损失,同时被告人积极的赔偿态度也会在量刑上获得相应的回报。所以本网站律师也建议被告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赔偿,一方面获得法官的良好印象,一方面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特别是在暴力型犯罪中)。以下这些人具有赔偿义务:

第一,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被告人不仅是指那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也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其他共同致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轻微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因,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然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律师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无力承担赔偿义务的,由于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有监护义务,因为没有很好地履行其监护职责,所以当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后,他们有赔偿义务。

第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遗产继承人本人虽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其既然继承了犯罪人的财产,就意味着也要承担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非继承人申明放弃遗产继承的。

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其遗产进行赔偿,理由同上。

第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被告人的近亲属自愿代为承担的,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其近亲属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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