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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以支持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沈洁律师经常接到被害人或者家属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赔偿精神损害的,比如小康在一起打架中被对方打伤一只眼睛,经过司法鉴定,视力为0.001以下,面部有多处刀伤,小康及其父母都不能接收这样的后果,经过对方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并且赔偿了一部分医药费,但是他们都无法接受,认为精神后了重大的创伤,要求律师在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提出巨额精神损害赔偿,以抚慰小康的心灵。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在身体伤害类型的案件、强奸案件、猥亵案件、拐卖儿童案件、故意杀人案件、投毒案件中最容易遇到被害人和家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不可否认,被害人的确在犯罪活动中受到了重大的创伤,也的确应该获得精神方面的抚慰,但遗憾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律目前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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