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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摩托车的辩护词

作者:於飞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量刑的有关问题,向法庭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本案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本案被告人特殊的家庭背景,使得他的犯罪较一般青少年犯罪更有值得同情的一面。被告人×××自幼父母双亡,跟随姑妈、姑父生活,和同龄的孩子相比较缺乏最为重要的父母之爱。姑妈、姑父虽然也照顾他,但是毕竟和父母对孩子影响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更不幸的是,×××尚未长大,姑妈又去世了。目前只有年过古稀的姑父和他生活在一起。姑父年纪大了,在对×××的教育上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得已早早的走上打零工的道路,来帮助姑父分担家庭重担。因此,缺乏必要的亲情教育、缺乏好的物质生活保障,也是×××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理由。律师

被告人本次犯罪的动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从而体现出它的主观恶性并不严重。经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为,×××系捡到一把摩托车钥匙,因好奇而尝试在一辆摩托车上面试验,处于非常罕见的巧合,钥匙就是被试验的车辆的。在不用任何撬锁等秘密方法,就能简单开走车辆的情况下,平日属于摩托车爱好者的被告人没有能够经得起诱惑,在思想斗争后偷走了车辆。辩护人指出犯罪动机,是为了和常见的盗窃车辆犯罪相比较。常见的盗窃车辆犯罪往往是为了获得金钱而有预谋的采用秘密手段获得车辆,其后续行为往往是销赃而获得金钱。而本案被告人事先没有预谋,在捡到钥匙后因巧合而获得了可以开走车辆的机会,因一时贪念而犯罪,偷车后也没有销赃而是自己使用。这两种犯罪行为虽然性质一样,但是反映出的主观恶性是不一样的,请法庭能够考虑这一点。

被告人在案发后,体现出较强的认罪、悔罪表现。本案被告人因将车辆停放在一个饭店门口被被害人发现而归案。当时被害人恰巧是在去警署报案的路上。被害人发现失窃的车辆后,与×××进行了交涉并报警。当时被害人也没有对×××有任何的控制措施,从报警到警察到场有大约5分钟的时间。这期间给了×××充分的逃跑的机会,大多犯罪行为人在这种场合会选择逃跑。但是×××选择了等待警察到来对他采取司法措施。当辩护人向他了解原因的时候,×××表示从偷车以后一直心存后悔,所以在被害人报警后,他选择了接受处理而不是逃跑。当然,如果假设×××当时逃跑的话,那么也许他会逃过审判,但是辩护人始终认为×××当时选择归案是正确的选择,也请法庭能够对于他的选择给予肯定,并在量刑上考虑这点。

被告人本次犯罪的数额并不太大,从罪责性相适应的原则出发,也不应当对他量刑过重。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这个值得同情的失足少年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给他一个公正但是更具人性化的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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