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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所谓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境外与外国并不相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湾省。故而所谓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敌对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所谓勾结,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是指境内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2)接受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3)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律师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即暗中秘密策划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如谋划签订卖国条约,与敌国通谋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在我国组织傀儡政府,进行颠覆活动等。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中国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我党、政、军机关内部,窃据要职、掌握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

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背叛国家罪。是否构成背叛国家罪,法律上并不要求其行为要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是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其是处于暗中策划、信电往来秘密接触阴谋阶段,还是处于将形成的计划付诸实施阶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背叛国家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最危害的犯罪,直接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因此法定刑也较重。

根据《刑法》第102条的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该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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