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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特定犯罪活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3条明确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他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方面必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所谓“特定犯罪”就是限于刑法规定的6种犯罪,即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律师

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既可以是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即被资助人,只能是境内的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主观方面是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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