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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投向敌人,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

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

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

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

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

投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投敌叛变后,又进行危害国家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律师

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

犯投敌叛变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适用死刑的条件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携带武器或国家秘密投敌叛变的;胁迫他人与其一同叛变的;高级官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如机要人员)叛变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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