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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叛逃包括两个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律师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中国公民。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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