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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犯罪行为伙同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而情报则是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所谓为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是指我国境外的国家(地区)的非间谍(特务)性质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律师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因丢失文件、或者其他过失造成泄露国家机密,不构成本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处死刑。

犯本罪,除被单独处于剥夺政治权利外,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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