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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定义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但作为本罪客体的武器装备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军用物资,是指专供武装力量使用和消费的各种物资的统称。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窍、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的行为。“盗窃”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抢夺”是指采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盗窃、抢夺的对象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和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对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军事动物,如军马、军驼、军犬、军鸽等,应视为武器装备。正在生产过程中,尚未交付部队的产品和物资,不能视为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律师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即刑法第450所规定的人员。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是盗窃、抢夺行为会侵犯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具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具有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刑法第438条第2款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论处。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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