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军人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军队战斗力的强弱。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编在位,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非法将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的行为,造成部队武器装备的短缺,破坏了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的战斗力,还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转让”是指私下将武器装备赠与他人或者以此换取其他物品。律师
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
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依其质量状况,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四个等级。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的等级看,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因为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定罪量刑
行为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是将武器装备暂时出借、出租给他人,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不能认定为本罪。
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执掌的。如果是将抢劫、盗窃、骗取、抢夺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的,应按本法另罪处理,不以本罪定罪量刑。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发生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盈利的后果,均构成本罪。但对于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本罪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军人非法出卖部队武器装备的,以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论处。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后又将其出卖、转让的,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论处,而将盗窃、抢夺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如果盗窃、抢夺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则应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依照本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而将出卖、转让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刑罚
《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