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是双重客体,即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秘密一旦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国防安全将造受严重危害。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窃取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人发觉的秘密方法,暗中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刺探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在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诱使、指派下,为他们搜集、侦察、探听军事秘密的行为;“收买军事秘密”是指军职人员以金钱或财物为交换形式,从他人那里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在对外交往与活动中,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的规定,未经事先批准,而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事项;“提供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文字等各种方式,将自己所掌握的军事秘密传递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一切搜集我国情报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论该外国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律师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他们为自身职责的性质决定,不论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也不论其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的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是文件、材料、实物,还是有关军事秘密的情报、资料,均构成本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会造成危害军事秘密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论是为了危害国防安全还是为了达到其他个人目的,都不影响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但行为人主观上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是在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或者是在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有所认识。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具有上列四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不必同时具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这四种行为。实施两种以上犯罪手段的,如窃取并非法提供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一个为境外窥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本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存在法规竞合,当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时,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论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刑罚
《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