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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客体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部队战斗力的强弱。因此,为了保证武器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军队通过制定、施行大量的、适用于各类、各种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规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武器装备管理使用制度。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违抗命令”是指下级部属违背上级首长的作战命令、指示。“遗弃武器装备”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的义务,有能力承担保管武器装备的能力而拒不履行保管义务,侵犯国家对于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遗弃武器装备,既可以是作为犯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即行为人可能以不管不问的手段对武器装备不履行应尽的保管义务。在战场上,行为人自行将战损无法及时修复的武器装备丢弃,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千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律师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部队武器装备的行为会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作战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丢弃一些武器装备,以达到轻装或者迷惑敌人等战术目的,或者因战事紧急,来不及妥善处理武器装备,不得已而丢弃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结果而采取的舰艇人员弃舰求生、飞行员弃机跳伞等行为的,不能认为行为人有遗弃武器装备的主观故意。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定罪量刑

在战场或战斗中,根据作战的需要或上级首长的命令丢弃一些武器装备的行为,以减轻部队不必要的负担,便于部队机动作战、轻装行进,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不能按本罪论处。

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遗弃的,应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遗弃武器装备罪而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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