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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本罪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军人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借故依法审批,有偿或者无偿改变军队土地、房屋、国防工程设施、林木的产权关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房地产集中统一的管理秩序和制度。军队房地产权属由国家依法授予中央军委、总部所持有,任何人员、组织和部队不得擅自出卖、转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队房地产。所谓军队房地产,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以及林木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军队房地产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土地、林木等。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出卖或者转让都是改变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关系,如果仅是临时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到期收回,不改变产权关系的,不属于出卖或者转让。律师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负有房地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居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行为人是故意实施的。明知军队房地产出卖、转让必须经过合法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即是故意。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数量较大的,出卖、转让重要房地产的,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因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以及事后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出卖、转让的数量巨大,出卖、转让特别重要的房地产,因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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