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军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和国防利益。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军人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
逃离部队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法第450条所称的军人。由于规定了专门的罪名,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逃离部队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它是行为人在蔑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但无论动机如何其侵害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显而易见的。
逃离部队罪的定罪量刑:律师
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逃离部队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对于情节不严重的逃离部队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在于:(一)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二)本罪只是逃离部队,并无投敌叛变的行为;而投敌叛变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实施了投敌叛变的行为,而不管行为人是被勾引、策动、收买,还是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如果军人逃离部队以后,又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投敌叛变的,这是犯数罪,一般应择一个重罪即投敌叛变罪定罪。
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区别在于:本罪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军人叛逃罪则以背叛祖国为目的,而且必须逃至境外。军人叛逃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因此,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并罚。
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时是否面临战斗任务。本罪主要指平时,即使发生在战时,也都没有面临具体、明确的战斗任务,如部队正在向战区开进或者在战区休整待命等;战时临阵脱逃罪必须是面临具体、明确的战斗任务,因此只有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
逃离部队罪的刑罚: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律师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