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起着帮助敌人,削弱我军战斗力的作用,影响部队的作战,严重危害军事利益,必须依法惩处。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造谣惑众,导致动摇军心的行为。“造谣惑众”是指在战时,行为人捏造事实,制造谎言,并在部队中散布以迷惑他人的行为。“动摇军心”是指行为人通过造谣惑众,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思想不稳定的行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在私下向多人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途径散布。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散布谣言、动摇军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定罪量刑
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实施了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定为本罪。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应当予以军纪的处理。律师
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区别在于:本罪是将编造的谣言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 谎报军情罪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本罪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 假传军令罪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本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区别在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犯罪主体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两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对军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律师
犯战时造谣惑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指挥人员造谣惑众的;谣言散布范围广泛的;谣言内容煽动性大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多人逃亡等严重后果的等。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是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勾结敌人,是指与敌人暗中串通、配合勾结敌人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造成部队军心涣散、部队怯战、厌战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