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担负着特殊的职责,责任重大。因此,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履行职责的活动必须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队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如果军人没有在履行指挥或者值班、值勤职责,仅是在正常进行个人的日常工作,不能作为本罪的侵害对象。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指挥、值班、值勤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实施暴力的结果,不仅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无法履行职务,而且有的还造成上述人员伤亡的后果。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产生心理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军人,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武装警察官兵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军事任务的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对行为人阻碍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言语威胁的,则不构成本罪。律师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仅属于对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发牢骚、讲怪话,或者嘲讽、辱骂等轻微的顶撞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二)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三)行为人的阻碍行为对国家军事利益侵害的轻重程度。如果行为人阻碍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情节、后果、危害均不严重,就应按军纪处理。
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区别在于:(一)本罪侵害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秩序。(二)本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所有军人,其中包括了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包括军人。
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一律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论处,不能再定故意伤害、杀人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刑罚
《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