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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临阵脱逃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国防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军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了部队减员,严重扰乱军人参战秩序,而且动摇军心,涣散斗志,削弱部队战斗力,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将对作战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危害。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临阵擅自逃离战斗岗位。“临阵”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场上;另一种情况是指部队虽然尚未进入战斗,但已受领战斗任务,正待命出击的场合下。 “擅自逃离战斗岗位”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得到指挥人员的命令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作战岗位的。无论行为人是完全离开部队或只是躲避在无危险之处,无论行为人是永远逃避兵役或只是临时逃避战斗,无论行为人在战斗岗位外逗留多长时间,均不影响本罪客观方面的成立。虽然临阵脱逃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最终都是逃避参加作战,这是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本质特征。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律师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逃避参加战斗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临阵脱逃的动机,较多的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也有的是不顾大局保存实力。

行为人只要不是出于积极的战术目的,如在攻防作战中有组织地退却,诱敌深入,或者为完成其他任务不与敌人恋战而有意回避作战等,都应认定有临阵脱逃的主观故意。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定罪量刑

军人只有在战斗中或待命出击情况下逃离部队,才可能按本罪处理。如果在平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按逃离部队罪处理。

本罪中的情节严重是指:(1)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秘密脱逃的;(2)煽动他人或组织他人脱逃的;(3)在战斗最激烈、最关键时刻,在重要岗位上脱逃的;(4)滥用红十字会旗帜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带红十字徽章和袖章的;(5)舰艇、飞行人员放弃舰艇、飞机脱逃的;(6)对处在危难情况下的军人和友邻部队,可以救援却脱逃的;(7)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达到脱逃目的等。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区别在于:(一)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畏惧战斗、贪生怕死;逃离部队罪的在主观上是为了逃避兵役义务或其他个人目的。(二)本罪发生时间、地点,只能在战时、战场上、战斗中或临战状态下;逃离部队罪则主要发生在平时。(三)本罪只要行为人在战场上、战斗中或临战状求下,实施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即构成犯罪;逃离部队罪的一般是在行为人逃离部队的事实发生以后,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本罪与擅离军事职守罪的区别在于:(一)本罪是战时犯罪,行为人有逃避参加作战的行为,但并不要求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擅离军事职守罪则平时、战时都可以构成,战时犯罪则是加重处罚的条件。(二)本罪主体是所有军人,擅离军事职守罪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三)本罪是故意犯罪,而擅离军事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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