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叛逃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军人叛逃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国(边)境秩序。《国防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军人不同于普通公民,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宁和维护祖国的尊严,是军人神圣的职责。
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从境内叛逃至境外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合法手续出境而叛逃的,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应以叛逃境外论。“在境外叛逃”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因履行公务出境后擅自离队或者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而叛逃。
军人叛逃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是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律师
军人叛逃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叛逃行为,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军人叛逃罪的定罪量刑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必须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既包括从境内逃往境外,也包括合法出境而在境外叛逃。行为人的叛逃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的。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如在出国探亲期间或者国内休假期间逃往境外的,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可按照逃离部队罪的规定处罚。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敌叛变的行为,则可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逃往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属于非敌对性质的,如果逃往敌对国家或地区的,应当按投敌叛变罪论处。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一)本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投敌叛变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安全秩序。(二)本罪表现为出逃到境外,叛逃后并不一定投靠具体的机构、组织,即使投靠也不是投靠敌对的机构、组织;投敌叛变罪则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须有具体的投靠对象,而且这些投靠对象必须是敌对的国家、集团、机构、组织等。
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区别:(一)本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二)本罪的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三)在主观方面,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另外,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
军人叛逃罪的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驾驶航空器、舰船或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由于航空器、舰船是军队的主要武器装备,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往往给国家的军事利益造成重大的危害,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惩。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军队中、高级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如机要人员)的人员叛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为敌人效劳,进行严重危害国防安全活动等等。
《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