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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定义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离职守是指行为人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擅离职守的行为人对违反指挥和值班、值勤规章制度,擅离岗位的行为都是明知的,但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却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不会发生,所以属于过于轻信的过失犯罪。而玩忽职守则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两种过失心理状态。律师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擅离军事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贻误战机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的,发生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等。而且严重后果的发生应与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违反其指挥和值班、值勤的特殊职责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如果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正确履行其特殊职责所应当避免的,则不能以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擅离军事职守罪与逃离部队罪的区别在于:(一)擅离军事职守罪侵害的是军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行为人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要求;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行为人所违反的是现役军人依法服兵役的职责要求。(二)擅离军事职守罪只能发生在指挥和值班、值勤过程中,行为人离开了特定的岗位,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并不要求行为人离开了部队;逃避部队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行为人必须离开部队,但并不要求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三)擅离军事职守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任何现役军人。(四)擅离军事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而逃离部队罪是故意犯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刑罚

依照本条的规定,平时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贻误重要战机,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造成部队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发生其他重要损害。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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