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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战场上。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场上的友邻关系。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各部队所执行的任务有所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应该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互相支援,共同完成作战任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不顾大局,使友邻部队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破坏了我军在战场上的友邻关系,妨碍实现上级总的作战意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完全有条件救援,却没有救援。律师

“友邻部队”是指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而相邻的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及其分队。“处境危急”是指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紧急情况。“请求救援”是处境危急的部队为寻求外界援助而发出的各种信息。行为人在战场上一旦收到友邻部队的求援信息,如果能够救援,就产生了救援的义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对作战负有决策职责的指挥人员。指挥人员是指在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予救援。其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贪生怕死,有的是为了保存自己的实力,还有的是发泄私愤,也有的是基于狭隘的立功心理,不顾全大局、轻举妄动等。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定罪量刑

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阵地失陷,进攻受挫,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用物资严重毁损等。如果虽发现友邻部队处境有危险,但友邻部队没有请求救援,行为人此时没有及时组织救援的,不能认为是能救援而不救援。

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区别:(一)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二)本罪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基于部队友邻关系而产生的,而玩忽军事职守罪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自身职务所要求的。指挥人员对所属部队处境危急不积极组织支援构成犯罪的,应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对友邻部队见危不救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论处。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刑罚

依照本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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