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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时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在战时情况下,这类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治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拒不救治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则不构成本罪。“拒不救治”是指对有条件救治的伤员弃置不顾不予抢救,表现为拒绝提供必要的抢救、治疗,以控制、缓解伤情、病情,挽救伤病军人的生命或者避免造成终生严重残疾。“伤病军人”不仅包括狭义的伤员,还应包括因作战而患病的病员。“救护治疗岗位”是指军队医务人员在执行战场救护任务过程,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执行任务或者临时执行救护治疗任务。“危重”是指伤病军人的伤势或者病情严重而处于危险的情形,且不及时救治,将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律师

在紧急情况下,对确实无条件抢救治的,或者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予及时救治的,不应视为拒不救治。拒不救治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即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军队医务人员,一般是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军职人员。如果行为人不是医务工作人员,或者不是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而是在下班以后、休假之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时,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救治,却弃置不顾。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本罪则仅是使伤病军人在医疗救护单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伤病军人脱离部队和医疗救护单位的危险。遗弃伤病军人罪是将伤病军人丢弃,使其不仅得不到救护治疗,而且还面临脱离部队的更大危险。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残,一般是指二等以上的残废。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拒不救治,如遗弃病军人的主观动机恶劣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多人或多次的,拒不救治重要伤病军人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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