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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战时群众纪律,败坏我军的声誉,损害我国与战区群众的关系,破坏战时群众工作秩序,增加我军作战的困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无辜居民的财产,包括金钱和财物;残害的对象是无辜居民。在战场上掠夺阵亡烈士、伤员和敌人的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为国内刑事法律所禁止,也为《关于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所禁止。“掠夺”主要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简称为“战区”。它既包括我军作战区域,也包括我军宣布的戒严区域,有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限树。军人在非军事行动地区实施掠夺、残害平民百姓等行为的,则按本法分则其他章节条款惩处。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军人,且是参加军事行动的军职人员。律师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群众的行为,侵害了无辜居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军纪,危害了我军作战利益,却故意加以实施。那些确实出自于军事行动需要而取用、毁坏军事行动地区群众财产的行为,不应认为具有主观上的罪过,不构成本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的区别:(一)主体要求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参加军事行为的军职人员;抢劫罪、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犯罪行为发生地点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罪、抢夺罪没有地区限制,可以发生在任何地区。(三)侵害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军事行动地区无辜居民群众的财产;抢劫罪、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地区的公私财产。如果军职人员在非战区抢劫或者抢夺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以抢劫罪或者抢夺罪论处。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聚众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首要分子,残害无辜居民多人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巨大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恶劣的,严重影响我军军事行动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残害大批无事居民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特别恶劣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我军重要军事行动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等。

《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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