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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对被俘的敌方人员擅自放走的行为。

私放俘虏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战场勤务条令》第148条规定,“不准擅自私放俘虏”。

私放俘虏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俘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部队被抓获的敌方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私放俘虏”是指未经批准,拉自将俘虏放走,使其脱离我方的控制。这种行为既可以是公开进行的,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的。私放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私放俘虏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私放俘虏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俘虏逃走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私放俘虏的动机多种多样、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私放俘虏罪。律师

私放俘虏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私放在押人员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二)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所私放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三)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军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私放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论处。

私放俘虏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要俘虏是指:(1)俘虏中的敌方中、高级军官;(2)掌握重要情报的敌方机要、保密、警卫人员;(3)为侦察敌情而专门抓获的俘虏;(4)掌握我军重要情况的俘虏人员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收受贿赂或贪图女色私放俘虏的;因私放俘虏暴露我方重要情况的;为俘虏提供逃跑条件或者财力、物力予以资助的。

《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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