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俘虏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俘虏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虐待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
虐待俘虏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
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律师
虐待俘虏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虐待俘虏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虐待俘虏的动机多为义愤、敌意和报复心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情节恶劣的均构成虐待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的定罪量刑
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犯罪,如一贯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因虐待等行为导致俘虏自杀、凶杀、逃跑、闹事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因虐待导致俘虏伤残和死亡的等。
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虐待被监管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二)两者的客观方面、犯罪对象不同。本罪虐待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所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军人;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虐待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
虐待俘虏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