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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况、文件、资料和实物等行为。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的事项。《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34条规定,“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非法手段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都将造成军事秘密的泄露和扩散,严重危害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和利益。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行为。“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立即发觉的秘密方法,获取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刺探”是指行为人搜集、侦察、探听军事秘密的行为;“收买”是指军职人员以金钱或财物为交换形式,从他人那儿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只要具备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律师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将会对军事秘密的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无论其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还是为了牟取个人私利或出于其它个人目的,只要其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存在法条竞合,对军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后又将军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平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应认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是在战时将非法获取的军事秘密又故意泄露的,应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而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为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而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定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刑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担负军队重要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其他特殊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获取的手段恶劣、获取了重要的或大量军事秘密、从作战、机要、保密、军务等重要部门非法获取的。《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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