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先生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汤先生擅自用电线将220V电源接到自制的捕鱼虾工具上通电,在青浦区华新镇华益村北港队周泾港河西侧河道内电鱼虾,此时被害人黎先生同在该河道内捕虾。
后被告人汤先生发现自制捕鱼的电线被农作物缠绕,便在未切断电源的状态下将捕具置于河岸边前往解线,致被害人黎先生被该电捕具电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黎先生系生前因电击而死亡。律师
被告人汤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李永军、朱培玲、李腊梅、赵健兴的证言笔录,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青浦区华新镇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汤先生在公共场所使用自制工具电鱼虾而过失致一人触电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汤先生认罪态度较好,故其辩护人建议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先生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青刑初字第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