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定义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乘务组人员,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行驶方向或者自己亲自驾驶船只、汽车。“胁迫”,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施以精神或者暴力恐吓,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服从犯罪分子的指挥或者由其亲自驾驶船只、汽车。“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以外的任何劫持方法,如麻醉/致昏驾驶人员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方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船只”,是指各种运送旅客或者物资的水上运输工具。“汽车”,主要是指公共汽车、卡车、卧车等陆地机动运输工具。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船只、汽车的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和乘务组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运载物品的船只、汽车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律师
侵犯的对象,是船只、汽车。船有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之。这里所说的船只应理解为机动船,非机动的木帆船、牛皮划等小船遭受侵犯虽也可造成损失,但一般不危害公共安全。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动机劫持船只、汽车,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者爰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船只、汽车飞机进人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定罪量刑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以劫持船、汽车为手段,后者是使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如船只、汽车)发生倾覆、毁坏。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处五年以-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E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劫持船只、汽车而造成船只、汽车倾覆,人员伤t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