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先生犯过失爆炸罪,赖先生因感情问题在其住处嘉定区房屋内长时间打开厨房燃气意图自杀,后在他人劝解下放弃自杀念头,但未及时开窗通风。当日21时50分许,赖先生打开客厅电灯开关时引发燃气爆炸,造成楼下住户A被坍塌的楼板砸中当场死亡、周边40余户居民房屋毁损、楼下停放的四辆轿车被砸。经鉴定,直接物损合计价值81万余元。被告人赖先生本人亦在爆炸中受伤。
被告人赖先生在医院接受治疗时主动联系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赖先生与被害人A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甲等数十人的陈述,证人廖某、方某、徐某、黄某、顾某、孙乙、郭某、管某、沈某、查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工作情况及有关照片,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报告,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分析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赖先生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
被告人赖先生过失爆炸,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爆炸罪,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赖先生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赖先生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赖先生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嘉刑初字第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