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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倡、鼓动、发起、召集有实行恐怖活动目的的人结合成一个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恐怖组织成立以后,恐怖组织的领导者所实施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且积极参加谋划、实施恐怖活动。其他参加,是指行为人加入了恐怖组织,成为了恐怖组织的一名成员。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人数必须在三人以上,没有上限;恐怖组织成后,以实施各种各样的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具有严密性,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体

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律师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律师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应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霸。

刑法修正案及立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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