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先生,原系奉贤区电镀厂工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先生犯盗窃危险物质罪龚先生至电镀厂第三车间仓库,趁无人之机,窃得氰化钠约5.5公斤,后储藏于四团镇新桥村其暂住处。
被告人龚先生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查询时,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顾某、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六个部门联合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龚先生秘密窃取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先生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查询时,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的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先生犯盗窃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奉刑初字第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