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因怀疑丈夫杜先生有外遇,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丈夫。为了泄愤,在先生日下午一点半,趁丈夫杜先生不在暂住内,进入其丈夫承租的浦东华夏二路群租房内,预谋放火烧毁财物。
进入杜先生暂住处后,被告人使用打火机在木地板上点燃住处衣物的方式泄愤报复,并在明知火没有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致使室内总计价值965元的19寸彩色电视机、立式电扇、拉杆箱、席梦思等物被焚毁。
此后其他人报警,赵女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赵女士赔偿群租房房东段先生10,000元。律师
上述事实,赵女士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其丈夫杜先生、出租房房东段先生的陈述,其他租客等证人郭小姐、李先生、邵先生、马先生、赵女士、陆先生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赵女士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赵女士具有自首情节且对房主进行了赔偿,依法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女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浦刑初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