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因其丈夫奚男经常在某无证棋牌室打麻将而与其经常吵架,有一日又与丈夫吵架,被告人迁怒于棋牌室,认为系该棋牌室导致其丈夫不回家,准备报复泄愤该棋牌室。
凌晨三四点钟,携带棉花垫被、油和打火机至棋牌室门口,将油浇在地上后点燃垫被,待火燃烧一段时间后逃离现场。该火灾被棋牌室发现,为房屋业主周先生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也没有造成重大财物损失。
当日清晨赵女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赵女士的家属代为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共计2,500元,并且取得了棋牌室业主周先生的谅解。
案发后,赵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尚未造成重大事故,事发后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物损,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能认罪悔罪,请求从宽处理。律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人周先生、黄小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调解协议书等。
赵女士在居民小区楼道内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赵女士的家属代为赔偿他人相关物损,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赵女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闵刑初字第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