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为租赁商铺及经营等纠纷,心存不满,为了发泄私愤,在虹口区七浦路新兴旺市场内,多次投掷灌装汽油的酒瓶,并用自制喷火器点燃,火势独立燃烧后即被商场内保安及其他业主发现并扑灭。
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被其他业主和商场保安当场抓获。对纵火商场的行为被告人承认实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律师
上述事实,有证人黄先生、邹先生、王甲、张先生、王乙、韦先生的证言,拍摄的现场照片,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