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是饭店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手机丢失,怀疑其同事偷窃其手机,要求他人赔偿手机购置费,遭到拒绝。为此被告人怀恨在心。
要求赔偿未果,为泄愤将一袋装有袜子的塑料袋点燃,挂在该饭店员工更衣室的门锁上后离开,致该木门燃烧,被路人发现并叫来饭店员工扑灭。
检察院以放火罪指控被告人,上述事实,韩先生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张乙、成先生、巫先生的证言,相关手机截图,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结论书,闵行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韩先生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韩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韩先生为泄愤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对被告人提出放火行为不足以引发火灾,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程度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系初犯、认罪等,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韩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