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因房屋纠纷与亲属之间产生矛盾,遂至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六灶民义村西面房屋内,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屋内柴禾,因未着燃,又返回自己家中拿引燃物后又至上述屋内点燃引燃物致使柴禾燃烧。
当日,赵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案发后,赵先生所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联名要求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
赵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赵甲、毛先生、佘先生、胡先生、赵乙的证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恳求公检法宽大处理赵先生一案的联名信,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和火灾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实物照片、案发经过及赵先生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赵先生故意放火点燃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赵先生案发后能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赵先生的犯罪原因、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同时希望赵先生能吸取教训,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家庭成员之间要和睦相处。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移送在案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赵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移送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4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