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至虹口区凉城二村,因购房事宜与被害人郑甲发生纠纷,上门讨要定金未果,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上述房屋的铁门纱窗,致该处的门帘及纱窗被烧毁。
后被害人郑甲报警并及时将火扑灭。王先生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律师
王先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郑甲、郑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管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扣押清单》、拍摄的刑事摄影照片,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件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
王先生故意放火焚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先生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日。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4)虹刑初字第1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