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在闵行区浦江镇江玮路室内与被害人杨先生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至卧室反锁门锁不让他人进入,并采用打火机点燃床单的方式放火,造成卧室内床及床单等物烧毁,经鉴定物损价值共计716元。律师
当日,秦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秦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先生的陈述,证人丁先生、唐先生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火灾案件信息报表,公安机关的案发简要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律师
秦先生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秦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秦先生系初犯偶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对秦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律师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秦先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闵刑初字第1954号